2008-08-28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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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物权法 民主法制的一场洗礼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不仅创立了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更是划时代地确立了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该法长达14年的立法历程无疑见证了中国社会自下而上产权保护观念的巨大变革,为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添上了浓墨 重彩的一笔

  ●物权法的颁布与施行,与其说改变了中国人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如说使中国社会经历了一次民主法制的洗礼,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了法治的理念,并且强化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从维护物权角度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价值标准,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

  ●物权观念的核心在于合法权利的自我支配及排除他人的干涉,具体表现为尊重物权的理念、慎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物权的理念以及积极保护物权的理念。让我们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积极宣传和培育物权观念,并且促使这一观念有效地化为“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实际行动

  10月1日,与国庆的喜庆相伴,社会各界翘首期盼的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不仅创立了我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更是划时代地确立了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该法长达14年的立法历程无疑见证了中国社会自下而上产权保护观念的巨大变革,为我国公民的权利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物权观念属于“舶来品”,最早来自罗马人。同雅典的民主一样,罗马法的物权观念对人类文明的传播具有积极的意义,私产观念、私权观念被奉为私法的核心理念,西方国家历史上也不乏国王侵犯私产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这与几千年中国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观念大相径庭,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传统道德观念也是格格不入的。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由于众所周知的种种原因,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长期阙如。历史观念的沿袭与长期贫困的现实,使物权观念长期远离我们这一缺乏深厚法治传统的国度。

  改革开放这一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唤醒了沉睡的中国,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激发了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经济的繁荣,民主法制的进步,不但带来了国运昌隆,推动了政治文明的进程,同时也对传统的社会观念、价值取向产生撞击。把握时代脉搏,反映社会需求,依法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无疑是新时期执政党面临的重大课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条款首次载入了宪法,2007年旨在平等保护公、私物权的物权法颁布施行,可以看出,从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到宪法的原则规定,再到基础性法律的具体规定,这一渐进式的立法进程折射出执政理念、立法理念的不断成熟,社会观念的不断进步。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也引发了中国社会有关物权观念的再认识与公开讨论。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其意义已远远超过一部法律在文本上的完善,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立法价值理念已深入人心,“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现代物权观念已成为当代中国的社会共识。

  物权法翻开了我国公民权利立法史上崭新的一页,“物权”这一庄严而陌生的法律术语第一次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每一个普通百姓亲密接触。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私人财产、私人利益不再成为不光彩的代名词,人们可以勇敢地亮出“君子言义也言利”的观念。也许人们会质疑物权观念是否有悖中国人传统的道德规范,其实物权观念作为一种法律观念与道德观念是有区别的,道德标准可以高于法律标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与社会矛盾的多样化决定了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社会这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需要采用法律、道德、宗教、伦理及民俗等各种力量来共同维系。因此,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互补的关系,“君子言利”的物权观念并不排斥公而忘私、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尽管如此,物权法的施行并不限于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理念提供合法性的注脚,其引发的社会观念的嬗变将对中国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深远影响。在征地与拆迁补偿、土地承包经营、经济适用房分配、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等一系列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物权问题上,当面对行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时,公民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由此可见,物权法的颁布与施行,与其说改变了中国人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如说使中国社会经历了一次民主法制的洗礼,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了法治的理念,并且强化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从维护物权角度为依法行政确立了价值标准,以其独特的路径丰富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

  “徒法不足以自行”,物权法的施行需要在全社会树立起完备的物权观念。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3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时发表讲话提出:“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物权观念的核心在于合法权利的自我支配及排除他人的干涉,具体表现为尊重物权的理念、慎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物权的理念以及积极保护物权的理念。物权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新的物权时代,让我们以此为契机,在全社会积极宣传和培育物权观念,让物权观念根植中国大地,并且促使这一观念有效地化为“平等保护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实际行动,营造全社会尊重物权、自觉保护物权的良好氛围。

(作者丁伟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博导)  来源:四川新闻网

 

    十六大以来民主法治领域最具影响力的七个新概念

 
      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历史。没有理论创新,就没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地以理论创新的成果,为这一事业提供源源不竭的思想动力。

  在十六大以来的五年中,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理念最为活跃,相继产生了“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等新概念,成为继“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之后对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势最具影响力的新概念。

  [概念一]

  政治文明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

  “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就是将民主和法治从精神文明的概念中凸现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其战略地位显而易见。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而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概念二]

  依法执政

  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有权威专家指出,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

  [概念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

  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

  从时间顺序上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之后做出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

  [概念四]

  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如此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的概念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概念五]

  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予以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可以肯定,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成为今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概念六]

  和谐司法

  在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做好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认识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肖扬认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这表明,我国政法工作的目标,已经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到维护社会和谐。对此,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都将有所调整,在我国建设“和谐政法”的总体原则已经凸显。

  [概念七]

  私有财产权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修改宪法建议中,明确地提出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款。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正式成为宪法条文。这一规定和进一步明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无疑是2004年修宪最具现实意义的内容,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对待私有财产态度的重要转变,表明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物权法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
来源:法制网  杨悦新
 
大陆律师实践的转向
 
      作者:刘志明  来源 :凤凰周刊
 

          一百年的缓慢演进

    中国律师制度开始形成,是在清朝末年。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奉命制定大清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开始考虑到了律师。1910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概念开始植根于中国。

    辛亥革命后,开始有了律师业的雏形,但还没有形成律师制度。1912年9月,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

    1927年和1941年,南京政府又分别颁布《律师章程》及《律师法》,奠定了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到30年代末期,全国律师已达3000人,并出现了一批著名律师,如施洋、纪清漪、史良、章士钊、蒋豪士、吴凯声等,并辩护过许多大案,如陈独秀案、廖承志案、“七君子”案等。

    1949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律师制度也开始建立。但在1956年底1957年初,很多律师被打成右派,律师制度随之消亡。

    1979年,中国政府提出“建立民主法制国家”,司法部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各地陆续出现20多家“法律顾问处”,全国有200多人进入这些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或在50年代曾经做过律师,或在“文革”期间做过政治教员。这一时期,这些律师跟警察、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工资由政府发放。

    1988年3月,中国律师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推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改变了10年来律师事务所为官方垄断的历史。

    1993年,合伙制成为继合作制之后大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又一突破。律师也从专政工具逐渐变成制约权力、挑战权力、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

    “公益律师”扮演的社会角色

    根据司法部官方统计报告,截止到2004年2月,大陆职业律师有近11万人,有律师事务所1.1万余家。按大陆总人口13亿多计算,约每1.2万人中有1名律师。

“大陆的律师业,目前已经逐渐摆脱了行政束缚,更趋向一个自由职业。律师也由过去由司法机关指定为当事人辩护,开始自由选择辩护方向,拥有了更广阔的发挥空间。”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这个行业中间,有一种力量在茁壮生长,那就是一批为公共利益而战的律师。他们代理诉讼,已越来越注重公共利益层面的考量,即便败诉,也价值不菲。这批律师人数虽然还不是很多,但越来越活跃,在中国大陆的民主法治进程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除了前文我们所提到的浦志强、许志永、秦兵以及开办“民告官”网站的南京律师崔武之外,我们还看到——
佟丽华,北京律师,多年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李午汜、李苏滨,河南洛阳律师,状告“顶头上司”司法局乱收律师年检注册费;
康健,为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连年奔走;
苏向祥,为“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诉讼案”追讨公道;
乔占祥,河北律师,为春运票价上浮状告铁道部;
陈岳琴,北京律师,对于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
周立太,重庆律师,长期为伤残民工争取权益;
蒲凌尘,代理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程序,帮助“中国制造”突围……

       此外,另一些更为响亮的名字,如张思之律师、郭国汀律师、莫少平律师、高智晟律师等,也应高张在这张名单之上。
  “这么一想,还真是群星璀璨!” 秦兵说,“任何其它行业都不可能出现这么一种状态,大家彼此认识,相互认同;彼此了解,还相互支持!”

     在许志永博士看来,在大陆法治化的进程中,公益群体是一个很重要的角色,但另一个人群亦不容忽略,那就是职业化律师,如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田文昌等。许志永说,他们作为法律服务群体,也在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社会的进步,完善法制。

     真正的工作是挑战权力

      在法学家贺卫方看来,律师参与公益事务非常重要,因为律师是个新型职业,做公益诉讼,有利于摆脱对它的传统评价,对于树立律师行业的正面形象,也颇为有利。

      而另一个方面,在大陆这样一个转型期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社会的法治化转向。职业律师可以助推社会转型,强化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

      贺卫方表示,现在律师参与公益事务的事例已经有很多,比如他们代理的争取新闻自由方面的诉讼,涉及到某些弱势群体如乙肝患者的诉讼,以及某些群体被剥夺选举权的诉讼,“这些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著名法学家江平看来,律师真正的工作是挑战权力,这个权力包括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司法权关的权力。

        江平曾撰文说,任何社会都有权力制衡问题,从中国大陆来看,有国家的立法权、国家的审判权、国家的行政权、国家的检察权,权力制衡是不可缺少的东西,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标志。在这方面,律师具有制衡作用,它是通过一种民间的力量去制衡的。而现在对权力的监督,光靠体制内监督不够,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民间监督、舆论监督,律师正是民间监督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律师制度、律师职业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履行制衡监督职责,但同时,他们也面临着压力与风险,因此,身陷囹囫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北京著名律师、共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建中,因牵扯到代理的霍海音案被判刑,震惊大陆律师界。

     张建中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成克杰及公安部前副部长李纪周的辩护律师。1998年 6月,张建中担任霍海音案律师。霍是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2002年12月因贪污罪等被判处死刑。2003年12月,张建中受指控在霍海音案中“帮助伪造证据”,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学家贺卫方也对大陆律师的职业风险与自身维权问题表示忧虑,他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面临检察机关与其他一些机构的压力。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民事案件中,你代理民间的利益,与政府进行交涉的时候,会导致政府的某些报复。现在看来,这是越来越严重的一个问题。”

    “专业化民间政治力量”

    贺卫方教授曾撰文说,在当今世界,一个饶有兴味的现象是,凡是法治发达国家,律师的用武之地都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比如,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创立,便得力于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一批律师的卓越贡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将这些律师们称之为“律师-政治家”(lawyer-statesman),而在作为民意代表和立法者的国会议员中,律师更占据着不可思议的高比例。但是,在中国大陆,"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

    而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像许志永、秦兵一样,正积极谋求政治领域的参与。

     秦兵把这一群体称之为“民间的专业化政治力量”。他说:“除了这些律师外,还没有见到民间哪一群体能够发挥出这种作用。”

   “我乐见其成。” 贺卫方向《凤凰周刊》表示,“我很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但是,值得警惕的是,在一个‘官本位’氛围非常浓厚的环境下,很容易使律师以法律的牺牲来换取政治上的成功。”

    贺卫方表示,律师参与政治,其前提是要保持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参与政治不意味着被政治改造。

    贺卫方说,整体而言,中国大陆的律师还是一个生机勃勃的职业。许多律师也开始认识到自己的政治职责与社会责任,在实践着这样一种转向。但对大多数人来说,律师还是一种饭碗。所以,这种社会转型,也需要政治体制方面的变化,让律师在推动中国社会变化的进程中,变得更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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